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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亚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王宁,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理人:刘丽霞,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被告:刘亚萍,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审 判 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