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亚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王宁,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理人:刘丽霞,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被告:刘亚萍,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刘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宁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审 判 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