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4号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冯名海,冯杨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名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杨标。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提起上诉。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报送案卷,同日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六月香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