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凤江与许志勇、辛凤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江,许志勇,辛凤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赵凤江(赵铁锁),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吴桥县。被告许志勇,男,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辛凤春,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江诉被告辛凤春、许志勇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辛凤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在公安机关就本案所涉及的事实报案,本案的审理应等待刑事审理结果后再决定如何处理,因所涉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果,依法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尚 桢助理审判员 王贵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