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杰与李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张杰,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笃红,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金龙,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李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8月11日以其起诉的个人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长 杨景��审 判 员 谢 焕 玲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