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孔凡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21号罪犯孔凡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泗水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凡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8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凡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孔凡成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凡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凡成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