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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川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丽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川民初字第868号原告赵丽,女,生于1976年5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浩,男,生于1971年10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诉。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人民陪审员  闫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