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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瑞、邓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瑞,邓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3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代表人陈许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杭,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弘,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男。被告邓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2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收取1066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