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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周建东与代洪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东,代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东,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代洪洋,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人周建东与被执行人代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18日作出的(2014)黄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事项:被执行人代洪洋给付申请人5455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代洪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00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