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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卢展夕与被申请人许昌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展夕,男,汉族,1999年6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卢红伟,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豪,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霞、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卢展夕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展夕申请再审称:1、其个人出资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2、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司法鉴定人数三人计算护理费。3、应当支持其10万元精神抚慰金,原审支持5万元错误。4、其出院后至一审开庭前的1481天护理费应当支持。5、出院后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应当支持。请求依法再审。许昌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交答辩意见称:卢展夕单方进行司法鉴定认定的护理人数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司法鉴定认定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40%责任,原审支持精神抚慰金5万元适当。应驳回卢展夕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范围限于受害人实际损失,卢展夕要求赔偿其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卢展夕的护理期限原审法院依据法律授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确定,支持了卢展夕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评残后20年的护理费,对卢展夕要求赔偿其出院后至一审开庭前的1481天护理费没有支持并无不当。卢展夕单方委托司法鉴定认定的护理人数,许昌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此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卢展夕不同意重新鉴定,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定护理人员为二人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原审根据司法鉴定认定的责任,酌情支持卢展夕精神抚慰金5万元亦无不当。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综上,卢展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展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