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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解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代福合与韩强、刘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福合,韩强,刘晓,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解字第1876号原告代福合,男,回族,1955年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韩强,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沧县。被告刘晓,女,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沧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吉林大道和西安路交叉口东南角。原告代福合申请对被告刘晓名下冀J×××××车辆一辆(价值30000元)进行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运民保字第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刘晓提供反担保现金30000元并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晓名下(车牌照号:冀J×××××)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汪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笑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