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鹏与唐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唐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刘鹏。被告:唐历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唐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历涛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撤回对被告唐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