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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鹏与唐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唐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刘鹏。被告:唐历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唐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历涛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撤回对被告唐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