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香诉被告周继富、吴建萍、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兰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香,周继富,吴建萍,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兰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王爱香,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周继富,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吴建萍,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城区拥军路景海花园B三楼2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惠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侯兰柱,男,1962年6月16日出,住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香诉被告周继富、吴建萍、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兰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第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王爱香名下本市城区校南街魏都新城小区XX号楼X层X单元XX号、本市城区大庆路路南都市旺角小区X楼X单元X号、奥迪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晋BQ5X**)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