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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黄某与黄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金,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王某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分别于1997年5月19日、1997年6月30日、1998年4月5日及1999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总计64960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多有经济来往,产生多次借款、还款行为。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四笔欠款,被告承诺如数偿还,故此,被告一拖再拖。现原告经济困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欠款,被告均不予偿还。被告王某系被告黄某妻子。根据法律规定,该欠款属家庭共同债务。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496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原告张某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了如下证据:一loz1997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黄某欠张付成生铁款10900元。二,1997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黄某欠张付成现金18700元。三,1998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黄某欠张付成现金500元。四,1999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黄某欠张付成现金34860元。被告黄某辩称,欠款属实,但经双方协商被告已一次性还清60000元。本院根据上列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于1997年5月19日在原告处购买生铁,共计款10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又分别于1997年6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18700元、1998年4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500元、1999年12月19日在原告处借款34860元,上述借款3笔借款共计64960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总欠款6496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一笔、借款三笔总金额64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利息的诉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被告王某系被告黄某妻子,该债务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loz被告黄某、王某欠原告张某生铁款10900元及借款54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二,被告黄某、王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原告张某延期利息。该利息从欠款之日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黄某、王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宋光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