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某兴诉陈某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兴,陈某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杨某兴(曾用名陈某),男。法定代理人杨某娇,女。被告陈某云,男。本院在审理杨某兴诉陈某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明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