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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某兴诉陈某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兴,陈某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杨某兴(曾用名陈某),男。法定代理人杨某娇,女。被告陈某云,男。本院在审理杨某兴诉陈某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明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