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廖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