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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传良与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良,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沁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杨传良,男,1940年9月2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卫生局。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法定代表人陈军民,该局局长。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红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长辉,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二旗,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原告杨传良诉被告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传良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良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传良负担。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