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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明华申请宣告詹清平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华,詹清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015号申请人黄明华,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詹清平,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26日,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法定代理人开县民政局。本院在申请人黄明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詹清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明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一日书记员  段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