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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姚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