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姚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