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美蓉与胡灿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美蓉,胡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美蓉,女。委托代理人:陈力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灿,男。再审申请人黄美蓉因与被申请人胡灿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美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审 判 员 陆继长代理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