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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孙宝龙诉李景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龙,李景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孙宝龙,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景厚,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宝龙诉被告李景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宝龙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第三人李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返还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