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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与刘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刘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叶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瑶,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委托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华生公司在劳动仲裁及原审中提供的《谈话视频》显示:接受谈话员工的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该员工与华生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时情绪激动,在谈话中表述了其上班玩手机、不认真工作的原因是抗议公司不给其加工资。华生公司主张上述视频中的员工即为刘保本人。刘保本人未参加一审的庭审活动,其代理人否认该视频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此前,刘保本人参加了劳动仲裁的庭审活动,没有证据表明其曾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刘保与华生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华生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谈话视频》是否真实的问题。经查看,在华生公司提供的该视听资料中,接受谈话员工的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刘保的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虽然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有悖于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认定该视听资料中接受谈话的员工即为刘保本人。华生公司是否应向刘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在华生公司提供的视听资料中,刘保虽承认其存在上班玩手机、不认真工作的事实,但并未明确承认其违规的次数,故华生公司在依其“一年内累计3次书面警告作解雇处理”的规定解除与刘保的劳动关系时,仍应对刘保在一年内被累计3次书面警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华生公司未能证明刘保在一年内被累计3次书面警告的事实,不利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审认定华生公司属违法解除并判令华生公司应向刘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452.6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原审根据刘保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判令华生公司负担刘保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华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遗漏,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