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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融昌小额贷款公司与罗春利、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融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王府步行街三号厅。法定代表人刘国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春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翁牛特旗鸿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广发证劵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恒华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存款(扣除2014红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应给付的款项外),全额予以冻结,将冻结的存款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在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4200501220000000000536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