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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金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与招远市仰望顶建材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招远市仰望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负责人王立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桂章,该公司员工。被告招远市仰望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冯旭江,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被告招远市仰望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绍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战桂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通公司诉称,2013年7月,被告建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合同,刘某甲为被担保人,办理了三星手机一部,基本套餐286元/月,号码为1850535****。刘某甲在使用15个月后单方违约,欠原告话费1128.04元并给原告造成了终端成本损失2606元。请求判令被告建材公司立即支付电话费及手机终端成本损失共计3734.0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建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建材公司签订了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同年6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建材公司)为甲方所指定的员工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购买乙方(原告联通公司)3G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在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被担保人购买的合约计划对应的终端补贴款等优惠;(2)被担保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各类通信费、违约金;(3)根据合约计划约定或法律规定被担保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4)乙方为实现对被担保人享有的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未按照合约计划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欠费、机卡分离、提前离网等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同年7月8日,刘某甲在原告联通公司办理了WCDMA(3G)-286元A商用基本套餐,约定原告联通公司为刘某甲提供价值4468元的三星GT-1950216G双卡手机一部,号码1850535****,刘某甲应保证在网不低于36个月,每月消费不低于286元等。刘某甲手机在网15个月后欠交原告电话费1128.04元并提前离网。2015年5月13日,原告联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刘某甲及被告建材公司支付电话费1128.04元及手机终端成本损失2606元(4468元-4468元÷36个月×15个月),审理中,原告联通公司撤回对刘某甲的起诉,只要求被告建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建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入网协议、担保合同、欠费明细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某甲与原告联通公司签订了手机入网协议,被告建材公司与原告联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该入网协议及担保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甲未按约定付清电话费,原告联通公司要求被告建材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刘某甲的电话费1128.04元及手机终端成本损失260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对刘某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招远市仰望顶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电话费1128.4元、手机终端成本损失2606元,合计3734.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5元,由被告招远市仰望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绍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