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窦xx诉闫xx、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宝成,闫晓光,徐春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窦宝成,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鑫海社区278组,身份证号码230205197105190435。被告闫晓光,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镇西街,身份证号152123197902107218。被告徐春凤(被告闫晓光之妻),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镇西街,身份证号码1521231978092809280040.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宝成诉被告闫晓光、徐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0元,减半收取3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