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盛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盛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3713-6。负责人:刘同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威、黄钰珊,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盛全,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盛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黄盛全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颖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