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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于会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会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志、许磊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会闯。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会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巧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