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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王海霞,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蒙族,农民。被告侯亮,男,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诉被告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以与被告侯亮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霞负担。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