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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春堂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堂,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71号原告:王春堂,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庆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翔翔,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克明,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堂诉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王春堂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春堂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