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曹某,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吴某,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