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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燕辉与朱嘉宁、黄琼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辉,朱嘉宁,黄琼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60号原告:杨燕辉,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朱嘉宁,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琼瑶,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辉诉被告朱嘉宁、黄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辉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琼瑶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燕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琼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琼瑶的起诉。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心然冯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