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债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可福,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系执行回转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