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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黎清梅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清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清梅,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金文武,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朱灿金,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蓝国伟,系被告单位的民警。委托代理人:杨健,系被告单位的民警。上诉人黎清梅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清梅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清梅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黎清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芷诺刘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