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校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校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校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