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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建设、陈远丽等与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设,陈远丽,宋相亚,刘永生,石金燕,杨世慧,王道风,蔡祥玲,付明香,尤选,尤雪渊,王文真,程红霞,张金柱,王凤英,高传航,宋小娟,滕友成,杨川,田占中,倪红,张建文,郭靖,王秀芹,郭备备,张玉,付爱芹,田兰勤,韩建坤,胡永慧,刘成琴,汪绿娟,杨红艳,段聿美,姚巧莲,赵秋苹,张申梅,李长恨,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139号申请人张建设。申请人陈远丽。申请人宋相亚。申请人刘永生。申请人石金燕。申请人杨世慧。申请人王道风。申请人蔡祥玲。申请人付明香。申请人尤选。申请人尤雪渊。申请人王文真。申请人程红霞。申请人张金柱。申请人王凤英。申请人高传航。申请人宋小娟。申请人滕友成。申请人杨川。申请人田占中。申请人倪红。申请人张建文。申请人郭靖。申请人王秀芹。申请人郭备备。申请人张玉。申请人付爱芹。申请人田兰勤。申请人韩建坤。申请人胡永慧。申请人刘成琴。申请人汪绿娟。申请人杨红艳。申请人段聿美。申请人姚巧莲。申请人赵秋苹。申请人张申梅。申请人李长恨。被申请人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蔡巷自然村213号。法定代表人付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建设等38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句容市辉煌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设备原材料,货物等财产,保全价值为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设备原材料,货物等财产(保全价值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娟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132号天王镇建管所:关于申请人崔发平与被申请人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崔发平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天王镇天坝路房屋(房屋编号为天字第××)第三层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一五年八月四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132号:关于申请人崔发平与被申请人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崔发平所有的位于天王镇浦溪花园小区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