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建良与赵国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良,赵国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周建良。被告赵国强。原告周建良与被告赵国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建良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良撤回对赵国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建良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