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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7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乙犯盗窃罪,于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周乙在本市复兴中路XXX号门前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叶某停放于此的壮华牌TDP027Z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51元),后藏匿于本市复兴中路XXX号旁的夹道内。次日21时许,被告人周乙转移该电动自行车至本市马当路、合肥路时,被公安执勤民警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周乙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周乙在拘役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周乙表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购买凭证;证人梁某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周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周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