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夏某某,住滕州市。被告:渠某某,住滕州市。本院在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