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50号原告:胡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