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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50号原告:胡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童庆怀,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