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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2)太少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张某应于2012年12月底前给付50000元,2013年12月底前给付50000元,2014年12月底前给付50000元,除被执行人已给付30000元外,尚欠120000元没有给付。因张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000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太少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