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敬好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好,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89号原告:陈敬好,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梅百所,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肖吕宏,总经理。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宋国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好与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好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和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敬好申请对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敬好撤回对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陈敬好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