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庄兴伟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兴伟,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894-1号原告庄兴伟。被告王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庄兴伟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綦 永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