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吕志龙诉刘福辉、董国柱、王洪涛、董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龙,刘福辉,董国柱,王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吕志龙,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福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董国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王洪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诶搞董国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龙诉被告刘福辉、董国柱、王洪涛、董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成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志龙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26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秋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