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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建文与王博、王庆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文,王博,王庆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许建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被告:王博,个体业主。被告:王庆尧,个体业主。原告许建文与被告王博、王庆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90元,减半收1,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