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建文与王博、王庆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文,王博,王庆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许建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被告:王博,个体业主。被告:王庆尧,个体业主。原告许建文与被告王博、王庆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90元,减半收1,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