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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现住右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以找不到被告杨某某,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