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薛中华与西平县人民政府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中华,西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薛中华,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地址西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申保卫,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中华与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中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中华撤回对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1元,减半收取97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