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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海丽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丽,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420号原告:陈海丽。被告:陈波。原告陈海丽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波因需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陈海丽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海丽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