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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鑫与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张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4号原告张鑫。委托代理人刘俊民,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原告张鑫所有的鲁608**号轿车并冻结告原告张鑫所有的潍坊银行朐山路支行80×××71账户存款7万元。现因该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张鑫所有的鲁608**号轿车的查封以及对原告张鑫所有的潍坊银行朐山路支行80×××71账户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