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鑫与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张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4号原告张鑫。委托代理人刘俊民,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原告张鑫所有的鲁608**号轿车并冻结告原告张鑫所有的潍坊银行朐山路支行80×××71账户存款7万元。现因该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张鑫所有的鲁608**号轿车的查封以及对原告张鑫所有的潍坊银行朐山路支行80×××71账户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