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江世山、兰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江世山,兰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126-2号原告王海龙。委托代理人沈黎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宇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世山。被告兰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妍,青岛李沧扬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与被告江世山、被告兰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世山、被告兰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5元,减半收取3817.5元,保全费2632元,共计64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刘海伟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