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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行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广银与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广银,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银,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县顺城路345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广银不服广宗县人民法院对其诉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作出的(2015)广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广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王怀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