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靖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巍,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巧玲,女,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3.40元,退还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江 来源: